中国矿业大学外来人员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外来人员的安全管理,规范外来人员的行为,明确安全管理职责,根据《江苏省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与《中国矿业大学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并遵照相关法律规范,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进入校园的各类外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校园各项安全管理规定,接受学校安全监管,并对违规所产生的不安全行为及其后果负责。
第二章 外来人员的界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外来人员是除我校在编(含离退休)教职工、在校学生以及由人力资源部签订劳务合同用工以外的人员。具体包含:
(一)校内各单位管理使用的外来人员(非人力资源部签订劳务合同的用工);
(二)驻校内各企业的员工;
(三)经营商户业主及员工;
(四)在校内居住的非本校人员;
(五)接送小学、幼儿园学生的人员;
(六)其他临时进校人员。
第三章 入校程序
第四条 需要长期、多次出入校园的,须填写《中国矿业大学外来人员进出校园审批表》,并按以下程序办理入校:
(一)校内各单位管理使用的外来人员以及校内各企业的员工,经各自主管部门审批后,到保卫处办理入校凭证。
(二)常住校内的教职工家属或承租校内住房的外来人员,经文昌校区居委会审核、登记后,到保卫处办理入校凭证。
(三)接送小学、幼儿园学生的,经小学、幼儿园审核后,到保卫处办理入校凭证。
第五条 与校内单位或个人有工作往来的临时进校人员,须填写《中国矿业大学访客登记表》,由校内单位或个人联系保卫处,经查验证件、登记信息后方可进校;从事快递、送货、保洁等服务的人员,填表后经查验证件、登记信息进校;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进校的,参照上述临时进校人员程序办理。
第六条 驾驶机动车、电动车入校的外来人员,除按本规定办理人员进出手续外,同时应按照学校车辆管理办法办理机动车、电动车入校手续。入校后遵照学校规定在指定地点停放。未悬挂公安交管等部门核发牌照的车辆,严禁入校。
第七条 乘坐教职工车辆、出租车、校车等且未办理入校凭证的外来人员,应主动下车办理手续后方可入校。
第八条 疫情期间或突发其他卫生、安全等公共事件时,严格执行学校制定的各项特别规定。
第四章 安全管理责任
第九条 第三条中第(一)类人员的校内主管单位应对外来人员进行安全监管,负主体管理责任,并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应当履行告知义务,要求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学校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二)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办法,加强日常管理;
(三)负责做好本单位外来人员的安全教育及培训;同时做好紧急、突发事件的处置预案;
(四)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杜绝各类安全事故和各类违规犯罪案件的发生;
(五)协助学校做好其他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条 第三条中第(二)、(三)类人员的直接管理单位应对外来人员进行安全监管,负直接管理责任,具体职责参照第九条;校内主管部门对外来人员的直接管理单位进行安全监管,负监管责任。
第十一条 校内单位或个人将校内房产出租给校外人员的,应对承租人的安全管理负监管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对校外承租人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实;
(二)严格遵守市政府关于房屋租赁的相关规定,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将租赁协议和承租人的相关信息向物业管理中心同步备案;
(三)应当履行告知义务,要求其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四)承租期间负责对校外承租人进行安全提醒、教育和监管;
(五)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尤其针对火灾、天然气泄漏、漏电、高空坠物等,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六)协助学校做好其他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我校教职工应对居住在校内的家属履行告知义务,要求其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开展安全教育和监管工作,对未尽管理职责而发生的事故负连带责任。
第十三条 第三条中第(五)、(六)类人员的校内关联单位或个人,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告知其学校的相关安全管理制度,使其接受学校的安全管理,及时离校。
第十四条 保卫处负责对校内主管单位及个人进行安全监督,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全校的外来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二)指导监督校内各用人单位做好本单位外来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定期开展全校性的各项安全检查,向存在问题的相关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整改;
(四)对相关单位提交的审批表进行备案,对进出校园的人员进行查验;
(五)负责对违反校园安全管理规定的单位及个人进行查处;
(六)协助公安机关或消防部门等对外来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
第五章 违反校园安全管理的行为
第十五条 外来人员应严格遵守校园各项安全管理规定,严禁从事以下行为:
(一)违反公共秩序的行为:
1.在集体宿舍、教室、食堂、运动场(馆)、图书馆等公共场所不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规范,不听从管理人员劝阻,造成秩序混乱的;
2.酗酒肇事,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的;
3.未获批准私自进入校园以及私藏或携带管制刀具进入校园的;
4.违规饲养(遛放)宠物影响教学、办公或生活秩序及环境卫生的;
5.在公共场所散布反动言论、散发非法文稿、张贴大(小)字报的;随意散发、张贴广告或其他宣传品的;
6.在校内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在校内组织学生社团活动,不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审批的;未获批准组织聚集性活动的;
7.未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在校内兜售商品、从事店外经营、随意流动摆摊或阻塞交通占用公共区域的;
8.其他危害校园公共秩序的行为。
(二)违反消防安全的行为:
1.损坏和随意移动、挪用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的;
2.在住所内私拉乱接电线,违规使用各种大功率电器、明火、抽烟、乱丢火种以及违规焚烧物品的;
3.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不按有关规定存放、使用和搬运的。
4.机动车违规停放或违章搭建、乱堆乱放物品阻塞消防通道的;
5.电动车违规停放的;在室内或利用“飞线”为电动车充电的;
6.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三)违反交通安全的行为:
1.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超载或驾驶年检不合格的机动车进入校园的;
2.未按照学校规定超速行驶的;
3.在校内乱停乱放各种车辆阻碍通行的;
4.利用校园道路学习车辆驾驶的;
5.驾驶电动车超载、骑行自行车危险载人的;
6.其他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校内有关规定的。
(四)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1.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2.违反规定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或酿成事故的;
3.不遵守门卫管理规定,强行闯卡、堵门的;
4.破坏校门设施或故意在校门寻衅滋事的;
5.搬运货物出入校园,且未出具相关证明的;
6.其他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单位及相关人员,按以下方式进行责任追究:
对于第三条中第(一)类人员的安全管理,如果存在履职不到位或发生安全事故的,学校将追究相关单位的主体管理责任。
对于第三条中第(二)(三)类人员的安全管理,如果存在履职不到位或发生安全事故的,追究该单位的直接管理责任;同时,按照后果的严重性,追究其校内主管单位的监管责任。
在校内居住的教职工家属、保姆等外来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通报相关教职工所在单位,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外来人员,根据具体情节与相关后果,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处理:
(一)情节轻微的,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如该外来人员归属校内单位管理的,则另行通报该所属单位,由所属单位及校主管单位依规处理。
(二)对拒不服从管理的,劝离出校或禁止入校。
(三)对校园安全稳定造成不良影响的,除责令其消除影响外,并可以视情况采取校内通报、批评教育、限制入校等处理措施,对造成财产损失的,责令其依法赔偿。
(四)出现违法犯罪行为或酿成安全事故的,移交公安机关或消防部门等依法查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中国矿业大学
2020年9月3日
中国矿业大学外来人员进出校园审批表
外来人员基本信息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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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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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校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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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校详细地址 |
| 进校离校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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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联系(人)单位信息 |
校内联系单位 |
|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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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地(住)址 |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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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类型
办理程序 | 类型: 一、校内各单位管理使用的外来人员(非人力资源部签订劳务合同的用工); 二、驻校内各企业的员工; 三、经营商户业主及员工; 四、在校内居住的非本校人员; 五、接送小学、幼儿园学生的人员; 办理程序: 一、校内各单位的外来人员和驻校内各企业的员工,经主管部门审批后,到保卫处办理入校凭证; 二、常住校内的教职工家属或承租校内住房的外来人员,经文昌校区居委会审核、登记后,到保卫处办理入校凭证; 三、接送小学、幼儿园学生的,经小学、幼儿园审核后,到保卫处办理入校凭证;
申请人类型:( ) |
安全承诺 | 本人承诺:在校期间,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如有违反,依法依规接受处理,并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校 内 联 系 单 位 意 见 | (公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保卫处 审 批 | (公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中国矿业大学访客登记表 |
序号 | 日期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联系方式 | 来访事由 | 校内访问单位 | 进校时间 | 出校时间 | 备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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