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校内大型活动安全管理,维护校园稳定和正常秩序,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江苏省各类大型活动安全方案上报备案规定》、《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试行)》、《中国矿业大学安全生产责任制》等法规制度,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大型活动适用于在中国矿业大学校园区域场所内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5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
(一)运动会、音乐会等竞技体育、文艺演出类文体活动;
(二)校外团体参观访问等交流类活动;
(三)重大节庆活动、表彰典礼、大型外事接待等庆典类活动;
(四)人才招聘会、宣讲会;
(五)学术交流会、专题报告会等学术类、会议类活动;
(六)其他大型活动。
校属各单位在其主管范围内举办的各类业务活动,新生入学、军训、常规教学、实验和考试均不在此范围内。
第三条 无法预测参加人数或不能证明参加人数在500人以下的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学校各二级学院、职能部门、直属附属单位均可作为主体主办、承办大型活动。校外单位原则上不可在本校独立举办大型活动,必须由校内职能部门、学院、直属单位作为对接和协办单位,并对大型活动的安全负责。
第五条 校园大型活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谁主(承)办、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主(承)办单位的主要领导是安全第一责任人,主(承)办单位应对活动的安全措施承担全部责任。主(承)办单位要制定并落实安全措施,加强安全管理工作,增强所属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确保活动安全、有序地进行。保卫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安全审查、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活动审查
第六条 主(承)办单位申请大型活动时,须至少提前七个工作日向保卫处提交下列材料,进行活动审查和备案。
(一)《中国矿业大学大型活动审批表》;
(二)《大型活动安全承诺书》;
(三)活动方案、安全工作方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场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使用证明;
(五)申请人或法人有效证件及其复印件;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活动,应当同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七)根据活动应报备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 大型活动举办时间、地点、内容如发生变更或活动取消,承办者应当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向保卫处报告。
第八条 与校外单位联办的活动,或有门票、商业赞助等经费收入的活动,必须提前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严禁以冠名赞助等名义在校内违规进行商业宣传。
第九条 主(承)办单位申请年度内在相同地点举行内容类似的多场次大型系列活动的,可向保卫处申请集中办理报备。
第十条 活动规模超过1000人,需要申请徐州市大型群众活动安全许可,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提供其他相关备案材料。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报备审批:
(一)违反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影响学校声誉的;
(四)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和科研秩序的;
(五)主(承)办者无法维护活动安全和活动秩序的;
(六)申请材料不完善,安全工作方案不可执行的;
第十二条 大型活动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保卫处有权责令停止活动:
(一)未经报备审批,擅自举行活动的;
(二)擅自变更活动内容、规模、时间、地点等行为的;
(三)参加活动人员超过核准人数和范围的;
(四)现场秩序混乱,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的;
(五)严重影响校园交通秩序或师生正常教学、生活秩序的;
(六)发生其它可能导致安全事故或紧急情况的。
第十三条 为保障公共利益,当做出的审批决定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或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时,保卫处可以变更或者撤回大型活动举办申请的审批决定,并及时告知承办单位。
第三章 安全职责
第十四条 大型活动主(承)办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开展全面安全风险评估,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训练;
(二)落实安全责任制,配备与大型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安全工作人员,确定安全工作负责人,明确岗位职责和防范措施;
(三)为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需的物资保障,包括但不限于:安检仪、灭火器等必要的安全设备;警示标识、隔离设施等必要的秩序保障用品;以及急救箱、AED等应急救护物资;
(四)开展活动场地安全检查,保障临时搭建的舞台设施等符合相关安全标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由第三方提供舞台、灯光等设施的,应当明确第三方的安全责任,并监督落实。
(五)对参与大型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宣传和教育,及时劝阻和制止妨碍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保卫处、公安机关报告;
(六)接受保卫处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七)按照相关法规采取其它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 大型活动场所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告知主(承)办单位关于大型活动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并严格按照大型活动审批意见执行;
(二)保证大型活动所用场所、设施符合有关建筑、消防、卫生等安全标准,确保活动场所符合人员核定容量,保障安全出入口和通道畅通,应急广播、监控照明设施完好有效;以及其他与大型活动安全要求相适应的安全防范设施。
(三) 应当明确活动期间本单位场馆负责人和相应工作人员,处置安全设施突发故障和安全事件。
(四)场所租用协议必须包含与活动规模相应的安保与秩序维护的必要费用预算和人员保障,负责场内外治安与交通秩序的维护管理;
(五)按场所最大容量制定常备应急预案,提供主(承)办单位供其参考。
第十六条 保卫处在大型活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建立、完善学校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大型活动安全监督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二)负责大型活动的申报受理、材料审核、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安全隐患的责令主(承)办单位整改;
(三)协助指导主(承)办单位申请公安或安保力量,维护活动现场秩序安全;
(四)对现场可能导致安全事故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和突发事件及时进行处置,必要时可责令承办者中止活动;
第十七条 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尊重各地民族风俗习惯,安全文明参与活动;
(二)遵守活动场所治安、消防等各项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安全检查,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及危险物品或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入场;
(三)人员及车辆服从疏导和管理,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
(四)不得影响活动正常秩序,不起哄,不喝倒彩,不得展示侮辱性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与学校规章制度的标语、条幅等物品;
(五)如遇紧急情况,服从工作人员的统一指挥;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学校对大型活动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大型活动的每个环节都必须明确安全责任和责任人。对不经审批报备擅自举办大型活动的,或未严格履行大型活动相关安全责任,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学校将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主(承)办单位责任人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依学校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关于印发〈中国矿业大学各类大型活动安全方案上报备案规定〉的通知》中矿大保字〔2006〕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