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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安全生产暗访抽查工作制度

2013-12-10  点击:[]

江苏省安全生产暗访抽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掌握安全生产真实情况,查处各类违法、违章行为,规范和保障安全生产暗访抽查(以下简称“暗查”)工作顺利开展,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及职业病的发生,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暗查实施主体为:
(一)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
(二)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三)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单位。
相关部门可根据需要,联合组织安全生产暗查。
第三条 暗查对象为:
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人员密集场所。
第四条 暗查内容为:
(一)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情况;
(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贯彻情况;
(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和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各项规程执行情况;
(四)各级安委会挂牌督办、群众投诉反映、新闻媒体曝光的各类事故和隐患查处整改情况:
(五)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六)重大节日和活动期间、重要时段安全生产情况;
(七)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八)值班值守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情况;
(九)需要暗查的其它安全生产事项。
第五条 暗查方法为:
(一)安全生产暗查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开展,制定工作方案,严密组织实施。
(二)安全生产暗查要坚持“四不两直”,即事先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采取暗访、夜查、走访、座谈等方式进行。暗查必须安排本行业专业人员或专家参加。
第六条 暗查频次为:
(一)省安委会及省有关部门每年组织安全生产暗查不少于2次。市级安委会及市有关部门每年组织暗查不少于3次。
(二)针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或群众、媒体反映的突出情况随时开展暗查。
(三)在安全生产重点时段或围绕阶段性重点工作开展暗查。
第七条 暗查发现问题的处置办法为:
(一)严格整改。暗查发现的问题能当场整改的由暗查部门督促责任单位立即执行。对于短期难以整改的,督促责任单位按照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的要求整改。
(二)及时通报。对暗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向当地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及时通报、督促落实整改,严防隐患酿成事故。
(三)整改反馈。对带有普遍性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和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适时约谈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举一反三,引以为戒。视情曝光暗查情况,接受社会和媒体监督。
第八条  暗查有关工作要求为: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党风廉政规定,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二)暗查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相关工作制度,严守工作纪律。不得泄露暗查人员、时间、地点、单位及路线等信息。不准借机谋私,不准妨碍公正。经暗查主管部门批准,可视情发布相关信息。
(三)对违反暗查纪律、事前透露检查内容、接受被检对象贿赂,以及存在包庇隐瞒、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的,一经发现,严肃追究责任。
第九条  保障机制为:
(一)各地、各部门要把暗查工作情况纳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考核范围。建立安全生产暗查工作保障机制,落实相关工作经费,为暗查人员配备必要的专业设备和装备。
(二)被暗查单位要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暗查,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阻挠或妨碍暗查活动的开展。
(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安全生产暗查台帐,每年于6月30日和12月30日前分别将安全生产暗查工作总结报送同级安委会办公室。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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