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校园的安全稳定,维护学校良好的教学、工作、生活秩序,保护学校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校园群体性活动(以下简称活动),是指学校各学院、有关单位在校区内的广场、体育场(馆)、科学馆、活动中心、报告厅、教学区、公共道路等公共场所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5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
(一)体育比赛活动;
(二)演唱会、音乐会、文艺晚会等文艺演出活动;
(三)各类庆祝、庆典、典礼等活动;
(四)招聘会、学术交流会、报告会等活动;
(五)其它群体性活动。
第二条学校不承接校外单位来我校举办大型产品展览、推销、演示等商业性活动。
第三条凡在户外搭建舞台的各类活动,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活动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活动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承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活动的安全责任人。
第六条承办单位具体负责下列安全事项:
(一)对活动的合法性进行审核;
(二)制订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安全工作方案包括下列内容: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及组织方式;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措施;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识;入场人员的票证查验和安全检查措施;车辆停放、疏导措施;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应急救援预案等;
(三)明确活动现场的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不得少于2名,且为我校在编教职工;
(四)承办单位必须提前3个工作日向保卫处提出申请,领取《中国矿业大学校园群体性活动审批表》,并按有关规定程序逐级审批;
(五)审批后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和扩大规模,不得随意变更承办单位。确需变更的,须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六)保障临时搭建、安装、悬挂的设施、设备的安全;
(七)按照核准的活动场所容纳人员数量、划定的区域发放或者出售门票;
(八)承办户外活动的,承办单位要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九)承办户外活动的,由承办单位负责活动现场的安全用电。
第七条承办单位现场安全管理人职责:
(一)负责现场安全工作及安全方案的实施,负责安全用电、车辆疏导、场内外秩序等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实;
(二)对妨碍和扰乱秩序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保卫处报告;
(三)严格控制活动场馆人员数量,禁止临时加座;
(四)加强活动现场的安全管理,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活动安全有序。
第八条活动场馆管理单位职责:
(一)保障活动场馆、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安全规定;
(二)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
(三)保障监控设备和消防设施、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
(四)提供必要的停车场地,并维护安全秩序。
(五)场馆管理单位向校外单位出租场馆的,履行承办单位安全管理职责。
第九条保卫处职责:
(一)受理活动的安全审批;
(二)对承办单位提出的安全方案和措施进行审核,并给予安全业务指导;
(三)预先对拟举办活动的场地进行安全检查;
(四)对无安全保障、安全措施不完善的活动,保卫处不予审批。
第十条参加活动的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二)遵守活动场馆治安、消防等管理制度;
(三)接受安全检查,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入场;
(四)服从安全管理,不得妨碍学校正常教学、工作、生活秩序。
第十一条未经保卫处审批许可的活动,后勤供电部门不予供电。
第十二条造成安全事故的,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矿业大学各类大型活动安全方案上报备案规定》(中矿字〔2006〕第5号)同时废止。